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登记行政许可

时间:2010.04.20
一、项目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登记行政许可
二、依据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第20号局长令)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国认注函[2007]146号)
(3)《出口食品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计划》(国认注[2004]29号)
(4)《关于加强注册企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07]65号)
(5)《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检认[2000]226号)
三、许可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四、实施机关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登记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受理部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监督处
五、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六、发证
对评审合格准予卫生登记的,食检处在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对评审不合格不准予卫生登记的,食检处在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评审不合格不准予卫生登记的申请企业,收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经认真整改后,按照相关规定,可重新提出申请。
七、审查期限
卫生登记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文件审核、现场评审、跟踪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期限内。在专家评审阶段,申请人补充材料、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及时现场评审和申请人对现场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间。
八、收费
企业递交申请时,收取规费500元。
附件: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2006年版);
2、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3、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填写要求;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电子档案格式;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变更申请单。
6、湖北局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样例)
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第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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